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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解读消费领域十条“霸王条款”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2-10-20

  买了门票,临时有事不能去,却被告知不能退票;手机欠费停机,可套餐费用仍照收不误……你是否知道,这些规定都是霸王条款,你有权拒绝并向消保、工商部门投诉。近日,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经过全省对消费领域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大征集,工商部门最近对外公布了今年10条主要消费领域共性“霸王条款”,并对此进行解读。

  一、“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

  消费案例:今年3月,市民陈女士到我市某旅游景点游玩。由于2位家人临时有事,陈女士购买的5张门票,2张无法使用。当陈女士要求售票点给予退票时,却被售票人员以“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的规定为由拒绝。

  工商解读:门票只是双方服务合同的凭证,其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持票人退票只是放弃接受服务的资格,这不会致使服务提供者现实财产的减损;反之,若不允许其退票,而持票人又因故无法接受服务,则显失公平。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前,以门票来约束当事人违背了合同法原理。

  二、“汽车办理按揭贷款,需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消费案例:平阳蔡先生近日向工商部门投诉,他在一家车行贷款买了一辆新车,已经付了首付。随后他带余款去提车时,却遭拒。车行表示,蔡先生须在该车行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后,方可提车。

  工商解读:这属于强制消费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此外,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已规定将制止车行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此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视为自动放弃卡内余额”。

  消费案例: 瓯海陈先生于去年5月在市区某蛋糕店买了一张300元预存消费卡,卡上标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由于卡内预存金额没用完,陈先生要求该门店退还卡内余额。但经营者拒绝退款,表示可将余额转存到新办的卡内,但需交10元手续费办新卡。

  工商解读:经营者发售消费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享受与其交纳的金额等值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可以在卡上标明有效期,但该有效期限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须承担返还义务。

  四、“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欠费暂停服务期间,用户仍需支付套餐费用”。

  五、“业主违反装修规定,物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派人拆除及恢复等措施”。

  六、“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

  七、“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八、“洗涤衣物,离店概不负责”。

  九、“贵重物品请交前台保管,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十、“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乙方则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温州商报记者 杨昊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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