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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 “复制”请示的答复

来源:法律快车著作权作者:时间:12-12-17

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 “复制”请示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8年5月13日·权司〔1998〕21号)

××省版权局:


  收到《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的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我国国民和伯尔尼成员国国民之间有所区别,也就是在我国仅对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鉴于此,如果来函中所指的黑陶制品属于中国人创作的实用艺术作品,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如果属于美术作品,则应当依法给予保护。至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复制”,对于各类作品,包括美术作品,不仅指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且还包括平面到立体的、立体到平面的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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