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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典型案例有助于警惕用法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3-06-09
针对我国儿童被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此类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伴随社会的急剧变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机制如伦理约束、社区庇护等日渐式微,司法力量最终成为弱者的最后依仗。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直接意图即在于以个案的典型性,揭开暗藏在各个角落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向社会传递司法打击此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在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犯罪人身份和作案手法均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对于打击和预防校园内的此类犯罪具有极强警示意义;继母打骂虐待继女案,揭开了隐秘在家庭内部的犯罪黑幕,矫正人们“司法不干预家务”的传统观念误区,震慑那些借“教育”之名而行犯罪之实的不法行径;而邓家文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案,则将矛头指向社会上各种利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现象。三起案件,发生的领域、犯罪人、犯罪手段和判决结果等各不相同,但都代表了某一方面的典型性特征,公布后对潜在犯罪的威慑效应明显。
除了法治教化外,公布典型案例更重要的意图还在于指导审判实践,以寻求“同案同判”的良好司法效果,进而塑造刑罚适用严密如一的品格。这种一致性与刑罚密度,有助于排除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钻空子”现象,填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缺漏。
实践中,由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不一,加上个案中司法机关考量的因素各异,比如嫌疑人的特权因素、家庭关系等,使得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容易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其结果是放纵了对犯罪的一体化追诉,也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面临险境。
以死刑判决为例,对于被告人是适用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因立法标准模糊,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处罚上也易出现重大差异,判若云泥的裁决不仅易伤害司法统一性,更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留了司法漏洞。在此次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通过对这些个案定罪量刑的观察,有助于下级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的裁量中,比照并渐渐形成较为一致的判决逻辑。特别是在鲍某某一案中,存在典型的“自首能否免死”的裁决两难,而最终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则宣示了司法在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与犯罪人部分自首之间的权衡,这对加强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能起到强劲的失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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