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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货币图案侵权案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3-04-11
借用别人的东西要分清楚是参考还是抄袭,不要以身试法。往往一不留意就会造成侵权行为。
山东大学教授周峰状告中国金币总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于涉及国家法定货币是否构成图案侵权,索赔额高达264万元,因此被称为国内“银币侵权第一案”,济南中院已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周峰50万元,并公开道歉。
2010年10月8日,原告周峰向济南中院起诉称,自己在济南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套银币上发现,文学名著《水浒传》彩色金银纪念币中的《花和尚鲁智深》图案与自己的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相似。周峰认为,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经销的这组金银币中,这一图案是剽窃、篡改自己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将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高达264万元。
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称,中国金币总公司系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履行贵金属的发售职能,发售的纪念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因此,货币图稿先向社会公开征集,后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实,遵循严格的设计和评审程序。经以上程序征集到图稿后,经评委会投票,北京彩石公司的货币图稿入选,因此不是抄袭、篡改原告的作品行为。被告还认为,涉案图案源自中国传统文化,早已进入公知领域,两作品间的相似由传统文化的属性所决定,不应认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87年12月20日,《水浒传》系列邮票发行,其中一副作品使用了周峰的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由此,可以认定周峰拥有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柳》的著作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两幅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作品整体表达不相同,但两作品主要创作部位的表达方式相同,因此两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由此,法院认定被诉纪念币作品构成对周峰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复制,存在侵权行为。
经多次开庭审理,济南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周峰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著作权的行为;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公司在《中国金币》上向原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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