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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3-09-27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

  一、设立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设立程序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2、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三)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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