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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吴迎盈侵害作品署名权纠

来源:上海律师网作者:时间:17-10-1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9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东配楼二层234室。

法定代表人王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迎盈,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狼公司)与被上诉人吴迎盈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年顺民初字第08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吴迎盈原审起诉称:2011年6月7日,吴迎盈、赵娟与苍狼公司签订了《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由吴迎盈、赵娟为苍狼公司计划摄制的电视剧《十指连心》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按照该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吴迎盈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作品中的署名权(注:署名人员:吴迎盈、赵娟、门福胜)。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大小由被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决定。合同签订后,吴迎盈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完成了《十指连心》电视剧前二十集剧本的创作,后因苍狼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稿酬,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苍狼公司遂另行聘请编剧完成后十集剧本的创作,吴迎盈退出创作。2012年9月,电视剧《十指连心》成功发行,并陆续在天津电视台、陕西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媒体及网络上进行首轮播出,但在播出中不仅未将吴迎盈署名为编剧,反而将马宁、闫铁成两位未参与创作的人员列为编剧,严重侵犯了吴迎盈作为剧本作者的著作权,给吴迎盈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此事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剧委员会)多次主持调解,苍狼公司均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起诉要求:1.判令苍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电视台及网络上播放、出版发行未署名吴迎盈的《十指连心》电视剧及VCD、DVD等一切派生作品;2.判令苍狼公司消除影响,立即在《十指连心》电视剧作品及一切派生作品上署名吴迎盈为编剧;3.判令苍狼公司在《中国电视报》、《北京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上公开向吴迎盈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苍狼公司承担。

上诉人苍狼公司原审答辩称:第一,涉案《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签订后,吴迎盈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苍狼公司交付剧本,且迟延交付的剧本质量无法通过苍狼公司审核通过,无法被采用,未能如约履行义务。吴迎盈所交付的剧本是在苍狼公司提供《十指连心》电视剧剧情构思、剧情分集大纲及人物角色设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剧本编写,因此,《十指连心》的剧情构思、剧情分集和人物角色并非吴迎盈的创作,而是苍狼公司自己的既有构思和创作主题内容;第二,电视剧《十指连心》的最终剧本是由马宁、闫铁成、门福胜、徐国红联合创作完成,与吴迎盈无关,吴迎盈无权主张编剧的署名权。在苍狼公司与吴迎盈签订涉案合同之前,苍狼公司已经委托闫铁成担任《十指连心》电视剧编剧,闫铁成进行了部分剧本创作,因为个人原因离开,所以苍狼公司经人推荐找到吴迎盈进行剧本创作。但因吴迎盈未能按约定及时向苍狼公司提供合格剧本,导致苍狼公司被迫与吴迎盈解除合同,另行与徐国红签订《电视剧编剧合同》,要求马宁、门福胜、徐国红最终联合进行电视剧编剧创作,因此《十指连心》剧本的编剧是马宁、闫铁成、门福胜、徐国红,《十指连心》电视剧拍摄所使用的剧本中未有采纳吴迎盈提供的剧本内容,最终剧本内容与吴迎盈创作的剧本内容无关,吴迎盈没有参与创作,不属于作者,无权主张署名权;第三,因吴迎盈未能按约定及时向苍狼公司提供合格剧本,苍狼公司被迫与吴迎盈解除合同,另行与徐国红签订《电视剧编剧合同》,要求马宁、闫铁城、门福胜、徐国红联合进行电视剧编剧创作,并因此推迟了电视剧《十指连心》的拍摄进程。吴迎盈的违约行为给苍狼公司造成了损失,苍狼公司保留向吴迎盈追偿的权利。综上,其不同意吴迎盈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7日,苍狼公司(合同甲方)与吴迎盈、赵娟(合同乙方)签订《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双方约定:1.关于工作内容:甲方应向乙方介绍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乙方工作为:根据甲方要求,为电视剧编写原创文学剧本;对未定稿的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电视剧规模暂定为30集,每集片长约为50分钟。2.联络人:甲方指派何小龙为其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甲方若变更联络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3.关于工作进度及质量要求:乙方应于2011年6月22日前完成30集分集梗概初稿,分集梗概是以集为单元的故事概述,应详细完整地表达出该集主要故事情节的轮廓和人物发展的走向,每集不应少于500字;乙方应于2011年6月27日前完成30集分集梗概定稿;乙方于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文学剧本前5集并提交甲方审核,修改并定稿;乙方应于2011年8月26日前完成文学剧本前20集初稿并提交甲方审核;乙方应于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文学剧本后10集初稿并提交甲方审核;乙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30集文学剧本的修改、定稿。4.剧本的审核:乙方文学剧本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完成后三日内,甲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每完成一集文学剧本即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前20集完成后次日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二十一集至三十集按前20集方式执行;剧本按如上方式创作期间,阶段性审核如最终未获甲方通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向乙方支付后续款项,甲方并有权另行委托编剧利用乙方的已创作剧本进行继续创作或重新创作。5.定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四万五千元人民币,本合同首期款支付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6.报酬及支付:该剧乙方的酬金总计为45000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酬金的时间安排如下:乙方于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前5集剧本,甲方对该稿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两到三次修改机会,修改后获得甲方审核认可之日起五日内即向乙方支付第二期酬金即45000元;乙方于2011年8月26日前完成第六集至第二十集剧本,甲方对该稿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两到三次修改机会,修改后获得甲方审核认可之日起五日内即向乙方支付第三期酬金即180000元;乙方应于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第二十一集至第三十集剧本,甲方对该稿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两到三次修改机会,修改后获得甲方审核认可之日起五日内即向乙方支付第四期酬金即90000元;乙方三十集剧本完成后,甲方对该稿提出修改意见,乙方2011年9月30日内完成最终修改稿,甲方审核认可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五期酬金即90000元;甲方同意最终按电视台实际播出集数向乙方支付酬金,多出签约集数按每集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支付。7.工作要求: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高效地为甲方工作,并接受甲方或导演的合理指导或建议。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8.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甲方还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的摄制权,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全权享有,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成功,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品中的署名权(注:署名人员:吴迎盈赵娟门福胜),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决定。9.剧本的最终修改权: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完善。若乙方无力完成任务或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0.剧本的采纳:乙方的文学剧本创作完成甲方确认后,甲方是否采用文学剧本拍摄电视剧,乙方无权干涉,但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相应酬金。11.合同的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剧本的创作,经甲方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30天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50%,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保证条款不真实或未实现。12.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11年6月7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6月8日,苍狼公司支付吴迎盈、赵娟第一期稿费45000元。2011年7月30日,苍狼公司支付吴迎盈、赵娟第二期稿费45000元。

何小龙是涉案《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马宁是苍狼公司艺术总监和《十指连心》电视剧署名编剧之一,同时就涉案《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与吴迎盈、赵娟联系并审核剧本。何小龙使用电子邮箱×××@sina.com,马宁使用电子邮箱(×××@189.cn),吴迎盈、赵娟使用电子邮箱××1@163.com和××2@163.com。双方主要电子邮件往来情况如下:

1、2011年4月21日,何小龙向吴迎盈、赵娟发送三封邮件:第一封主题为“转发:《十指连心》第一季大架”内容为《十指连心》第一集31场戏的框架,共757字;第二封主题为“转发”,内容是《十指连心》主旨阐述及主要人物小传梗概,《十指连心》剧本阐述是“一部站在“苦情戏”肩膀上,塑造一位不是“圣母”胜似“圣母”的普通母亲高兰英,要让这样一位饱经风霜尝遍人间冷暖的母亲,去引领观众感知生活的真谛,感受真善美的力量,以更细腻的手法,把八零以来的时代轨迹通过一个家庭四代人的生活情感变迁做深刻表达。”关于高兰英、于满仓、于大满、孙巧姑、于二满、海连、于三满、于小满、于晓航、欣欣的人物小传,其中于二满为男性;第三封是“《十指连心》一”,内容是《十指连心》第一集剧本,共11196字。

2、2011年5月2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第一集剧本,在邮件主文中,吴迎盈、赵娟称其“对人物的性格、家庭结构都做了调整,这样更能突出主人公—妈妈高兰英,她家里共有三个孩子,大满是哥哥,二满、三满是妹妹,四满以后有伏笔交代。”

3、2011年5月8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十指连心》一稿第1-5集剧本及人物谱,在邮件主文中称“小姐妹俩:你们好,看了你们写的《十指连心》第一集剧本,感觉不错,很有鲜活的气息,人物设计也不落俗套。但是,基于这部戏是台里的定制作品,所以对母亲的形象不好做颠覆性的改变,我们目前已经赶出了前五集剧本的粗稿并送审,现在发给两位,下一步我们就按着这样的人物关系走向结构后面的35集故事,阅后我们电话交流意见•••”。

4、2011年5月13日,何小龙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十指连心电视台意见”。

5、2011年6月7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十指连心分集大纲(去线条版)”。

6、2011年6月10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十指连心(原稿)”,内容是电视剧《十指连心》剧本阐述及人物小传。

7、2011年6月11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十指连心结构”。

8、2011年6月18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1-35集的分集梗概、人物小传及第一集剧本。

9、2011年7月7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发送《十指连心》1-35集的分集梗概。

10、2011年7月9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1-35集分集梗概、1-5集剧本及主场景布景说明。

11、2011年7月20日,何小龙向吴迎盈、赵娟发送“意见”,内容是四川卫视节目交易中心评估工作室的对《十指连心》分集梗概及前5集剧本的评估意见。

12、2013年7月23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建议”。

13、2011年7月27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人物表”。

14、2011年7月31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人物与梗概”。

15、2011年8月5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及张大雷(××3@163.com)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分集梗概”。

16、2011年8月15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第6-8集剧本及修改后的1-5集剧本。

17、2011年8月20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后的第1-8集剧本。

18、2011年8月22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台湾团队的初步意见”。

19、2011年9月1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第7-11集剧本及修改后的第1-6集剧本。

20、2011年9月1日、9月2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十指连心》第一至三集修改意见及人物小传样稿。

21、2011年9月6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修改后的人物表。

22、2011年9月18日,马宁向吴迎盈、赵娟发送四川外景地照片。苍狼公司称该邮件可以证明《十指连心》电视剧拟于当时拍摄,因吴迎盈剧本创作迟延且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按预期拍摄,吴迎盈称该邮件仅是外景地照片,不能反映拍摄计划。

23、2011年9月24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第12-17集剧本。

24、2011年10月25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后的第1-5集剧本。

25、2011年10月26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后的第6-10集剧本。

26、2011年10月30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后的第11-30集分集梗概。

27、2011年11月16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后的第11-15集剧本。

28、2011年11月18日,吴迎盈、赵娟向何小龙、马宁发送《十指连心》修改后的第16-20集剧本。

吴迎盈提交其与马宁、何小龙之间的手机短信,用来证明苍狼公司收到了其提交的《十指连心》前20集剧本,且苍狼公司未提出异议,部分短信内容如下:2011年11月16日,马宁:“进展如何?”吴迎盈:“马老师您好,11到15已经发到了您的邮箱,16到20今天或明天发过去,让您久等啦!”马宁:“好好,辛苦了!”2011年11月18日,吴迎盈:“马老师,前20集剧本昨晚已发,请查收并指示。”马宁:“收到了,抓紧看”。同日,吴迎盈给何小龙发短信称:“龙哥,前20集剧本昨晚已发,请查收并指示。”2011年11月27日,吴迎盈:“马老师,打扰啦!不知道您用的是哪个手机号,想问问您,现在情况如何啦。”马宁:“家有事,回了趟,剧本正在集中台里意见,不日即出。抓紧时间休息哈。”2011年12月2日,马宁给吴迎盈发短信称:“给你qq留言了,等信儿啊。”苍狼公司认可吴迎盈提交的手机短信中马宁的手机号码,但对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利用手机软件对手机短信可以任意更改,不能保证该短信内容的客观性,另外即使假设手机短信的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苍狼公司认可吴迎盈提交的剧本通过了审核。

吴迎盈提交QQ聊天记录的网页打印件,称该聊天记录中昵称“××1”是吴迎盈,“××2”是马宁,其中2011年12月2日的聊天记录如下:“××2”:“盈盈你好,他要表达的意思如下:关于稿酬:鉴于目前剧本改动情况较大,也有其他人员介入,因此剩余稿酬调整为20万元,付款方式:1、完成全剧剧本修改既付15万元;2、结束住组(四川)工作,约10天,付剩余5万。传达完毕。你可以短信或QQ联系我。上午见到了龙总,他收到你的信息了。关于后续工作:1、还是邀你继续进行后面的剧本创作。2、工作分工:你先完成后10集的创作,然后再对全剧本(包括门修的)进行修改调整。3、开机后进组工作10天。关于署名:完成以上工作,仍以第一编剧署名…。吴迎盈提交名为“××2”的微博首页打印件,称该微博首页介绍有“公司苍狼”字样,可佐证马宁使用“××2”这一名称作为其QQ昵称。苍狼公司对吴迎盈提交的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马宁的QQ昵称为“××2”。

经吴迎盈申请,门福胜出庭作证称:“我是《十指连心》电视剧的编剧之一。2011年4月,苍狼公司的艺术总监马宁找我,希望我担任《十指连心》的编剧,我和马宁和导演一起写了前5集的剧本,之后拿到电视台,让电视台给个意见。2011年6月,马宁告诉我他们找了一个叫吴迎盈的编剧进行剧本创作,希望由我对她所写剧本进行修改。期间,因为不同导演及电视台的各种意见,导致剧本多次调整,原定的创作进度也数次推迟。2011年11月,马宁才通知我正式开始修改剧本,《十指连心》最终拍摄所采用的前二十集剧本,是在吴迎盈的创作基础上修改而成,对前20集扩充了一下内容到24集,对台词进行了一些修改,原来的故事框架和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大部分都保留了,加了一两个人物、去掉一两个人物。后十集是另一名编剧徐国红创作的。后来,《十指连心》在电视台播出的成片中,编剧署名一栏没有吴迎盈的名字。”苍狼公司对门福胜的证言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门福胜与苍狼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苍狼公司提交(2013)顺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2013)二中民终字第082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称因苍狼公司曾起诉门福胜、王庆娟侵害名誉权,故门福胜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门福胜在证言中明显偏袒吴迎盈,有部分不实的陈述,尤其是门福胜所述的是在吴迎盈的剧本上修改的,与事实不符。

吴迎盈提交编剧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会员吴迎盈与苍狼公司版权及稿酬纠纷的调解证明及编剧委员会与马宁之间的相关电子邮件打印件,以证明苍狼公司在调解中认可涉案电视剧《十指连心》采用了吴迎盈的创作内容并且拖欠稿酬,苍狼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调解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是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的,不是编剧委员会;对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称马宁已经将邮箱清空,无法核实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且吴迎盈是编剧委员会的会员,所以编剧委员会与吴迎盈是有利害关系的,其出具的材料不应当采信,编剧委员会不是法定纠纷解决机构,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权威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苍狼公司提交肖言(又名闫铁成)电子邮箱(×××@qq.com)的相关网页打印件、附件打印件、肖言于2012年9月20日发表的新浪博客文章“关于电视剧《十指连心》又名(后妈难当)编剧署名的问题”,用来证明肖言发送给苍狼公司马宁《十指连心》电视剧第1至5集剧本,证明《十指连心》剧本的构思、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为苍狼公司提供,肖言在苍狼公司与吴迎盈签订合同前进行了部分剧本创作,吴迎盈只是短期投入剧本创作,但其作品未被采用,后苍狼公司又聘用马宁、徐国红等人进行剧本创作。吴迎盈称上述电子邮件相关页面及附件为打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邮件显示附件的名称为《你是我的亲人》,与本案无关;对肖言的博客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肖言只是最初参与了剧本大纲创作,后其创作内容被电视台否定,吴迎盈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剧本的义务。

苍狼公司提交门福胜于2012年12月28日在新浪博客发表的文章“我和十指连心可笑的是”,在该文章中门福胜明确表示“本人与公司导演、艺术总监一起商定了前五集的分场,并开始剧本写作•••本人回到北京之后,得知该公司已聘请了编剧吴迎盈重新开始大纲的修订以及剧本的创作•••本人回到北京之后,被告知开始修改吴迎盈已经完成的部分剧本,前20集•••完成了前20集剧本的修改之后,2012年春节前后区四川剧组驻地跟组,在剧组期间,因为演员进行了调整,根据演员情况,把原来的故事主线、结构都做了重大调整,几乎是等于重写了一遍剧本•••”,用来证明在吴迎盈受聘编剧前,《十指连心》的剧情构思、分集大纲、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均已确定,吴迎盈缺乏完成剧本创作的能力,其写作的剧本未被采用。吴迎盈称对该文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文章与本案无关。

经苍狼公司申请,张大雷出庭作证称:“我是苍狼公司的签约演员,在《十指连心》电视剧中饰演“于大满”这一角色。在2011年大概5月份,经朋友推荐我认识了吴迎盈,是我亲自给吴迎盈打的电话,问她有无时间参与《十指连心》的剧本创作,她参与的时候大概是2011年6月份。后吴迎盈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一开始还好,后来给吴迎盈打电话就不接了,发短信也不回,找不到她,剧本也不交,直到最后影响到我们电视剧开机的进度,大概2011年年底我本人亲自给吴迎盈打的电话解约,因为影响到我们电视剧的拍摄,但是我现在已经换手机了,无法出示给吴迎盈发过的信息。具体的剧本管理工作我不参与,负责审核剧本的是马宁,公司开会时告诉我吴迎盈交付的剧本只是10%到20%是公司认可的。另外,剧本大纲是苍狼公司提供的。”吴迎盈称其确实经张大雷引荐认识苍狼公司何小龙并开始涉案剧本创作,但张大雷的其他证言内容不实,吴迎盈没有接到苍狼公司任何关于解约的通知,张大雷是苍狼公司的签约演员,双方有劳动合同,其陈述的很多内容都是苍狼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的,不是其自身感知的;另外,张大雷于2011年12月初给吴迎盈打电话称苍狼公司的意见已经由马宁在QQ上传达,即降低稿酬并进组完成后10集的剧本创作,完成后再支付稿酬,吴迎盈没有同意。

苍狼公司提交其于2011年5月1日与门福胜签订《电视剧编剧合同》,合同约定:苍狼公司(合同甲方)委托门福胜(合同乙方)作为编剧改编创作电视连续剧《十指连心》剧本,篇幅暂定为30集,苍狼公司支付门福胜编剧费共计16万元。庭审中,苍狼公司认可该合同系倒签,门福胜称实际签约时间是在《十指连心》拍完后播出前签订。

苍狼公司提交其于2011年9月30日与徐国红签订的《电视剧编剧合同》,合同约定:苍狼公司(合同甲方)委托徐国红(合同乙方)作为编剧改编创作电视连续剧《十指连心》剧本,篇幅暂定为30集,苍狼公司支付徐国红编剧费共计6万元。苍狼公司称该合同证明因吴迎盈交付剧本时间和质量不合格,致使苍狼公司另行委托徐国红做编剧。吴迎盈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该合同约定徐国红系进行改编工作,对苍狼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涉案电视连续剧《十指连心》DVD封面显示,该电视剧由苍狼公司出品,总策划为马宁,编剧:马宁、肖言、门福胜、徐国红。该电视剧的主要内容为:在八十年代的四川自贡,一位平凡而又朴实的母亲高兰英带着儿子大满与于满仓再婚,于满仓家里有满仓的两个女儿和满仓妈。性格暴躁的于满仓在一次车祸中身亡,留下刁钻古怪的老太太,曾经入狱的大满,放荡散漫的二满,乖巧懂事的三满以及突然出现的私生子小满。大满因帮二满与混混冯三打架而进监狱,出狱后经历了与小偷小雨点的初恋、与海滨女儿心莲的婚姻以离婚收场,大满最终取得事业的成功;二满的一段师生情害死了老师,二满与冯三纠葛,最终走到一起;一向乖巧的三满因怀孕被大学开除、生下私生子后出国又归来;善良、坚韧的高兰英始终为家人操心,努力化解一个又一个危机,最终一家人的生活都走上正轨。

在庭审中,苍狼公司认可收到吴迎盈提交的前二十集剧本,但否认最终拍摄版本是依据吴迎盈的剧本所拍摄,双方对吴迎盈提交的前二十集剧本及苍狼公司提交的拍摄版剧本进行了比对。吴迎盈就剧本的19个人物设置及相关事件、76个桥段、56处台词(语句)的一致性进行了比对,其中典型情况如下:

(一)关于人物及事件,两剧本一致,如:1、于大满:是高兰英的大儿子,非常聪明。在高考前夕,为了妹妹与流氓打架,被关进劳教所,失去了高考的机会,人生从此改变了方向。从监狱里出来后,于大满依然心高气傲,不愿做底层劳动者的工作,但由于劳教犯的历史,求职处处碰壁。无奈之下,于大满只能来到肉联厂,在这里结识了师傅孙巧芝。为了帮巧芝出气,于大满被开除。大满最彷徨无助时,认识了一个古灵精怪的“小偷”。在“小偷”的帮助下,于大满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从在废品维修站帮人维修电器起步,一直到低价购买电子产品,修好后以高价卖出,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就在大满踌躇满志时,却发现“小偷”是宿敌刘光头的女儿。因为意外事故,“小偷”死了。在朴实的孙巧芝和虚荣的海心莲之间,大满选择了海心莲。2、于二满:是于满仓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漂亮聪明,为人骄傲,酷爱打扮,我行我素。与流氓冯三交往,却被大满误以为她被冯三欺负了,一怒出手,打折了冯三一条腿。二满爱上了语文老师付文博,不顾一切地追求他,却被付文博的妻子周秀丽将此事张扬出去,付文博不堪受辱,自杀身亡,二满悲痛欲绝,离家出走。二满回家后,变得喜欢吹嘘自己,再次惹来了冯三。冯三和二满又走到了一起,却遭到了高兰英的激烈反对。因为冯三难改流氓习气,二满与冯三再次分手。二满嫁人后,一直生不出孩子,而此时妹妹三满诞下了一个私生子。高兰英担心三满名节受损,让二满抚养三满的孩子,三满不肯。二满和三满闹僵。以前放浪形骸的二满变得守身如玉。3、于三满:于满仓与前妻的女儿,聪明好学,懂事孝顺,是高兰英的贴心小棉袄。于三满主意正,背着父母跳级,依然考上重点大学,是于家的骄傲。一向乖巧的于三满在大学即将毕业时,却挺着大肚子回家了。三满生下孩子,却被高兰英给了不孕不育的二满,三满一怒之下,远走异国他乡。三满回国之后,与二满争斗,最终姊妹团聚。4、冯三:二满的恋人,刘光头的手下,为人油滑,喜欢弹吉他。戴墨镜,骑摩托,是那个时代的潮人。5、刘光头:流氓头子,手下有一群小弟,为人蛮横,很有心计,大满曾经想投靠他,后来与刘光头成为生意上的对手。6、小偷(剧中名为小不点儿):大满的初恋,刘光头的女儿,为人古灵精怪,偷走了大满的钱包,与大满认识,但向大满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帮大满挖到第一桶金。

(二)关于桥段的一致性,如吴迎盈提交比对意见列表中序号9、11、16、23、26、27、33、35、36、41、43、44、46、50、51、54、55、58、59、73:1、吴迎盈剧本1-8、拍摄版剧本1-33:二满偷看小纸条,小纸条上写着辱骂她的文字,被三满跟踪撞见,二满瞒过三满。2、吴迎盈剧本5-31:二满去找老师付文博,主动他表白心迹,表示自己就算上了大学,有男生追,也一个都看不上,付文博送了二满一个收音机;拍摄版剧本3-55:二满去找老师付文博,主动他表白心迹,表示自己就算上了大学,有男生追,也一个都看不上,二满拿走了付文博的收音机。3、吴迎盈剧本6-7、拍摄版剧本5-29:冯三与二满谈恋爱,被大满误会,遭到暴打。4、吴迎盈剧本5-30、拍摄版剧本6-10:于二满借《孔雀东南飞》向付文博表心迹。5、吴迎盈剧本5-4、拍摄版剧本7-7:二满与大满争吵,诬陷大满偷看自己换衣服,并扯出当年的事情,说大满活该进监狱,大满气坏了。6、吴迎盈剧本6-12、13、14,拍摄版剧本8-28、29、30、31:三满将二满被警察询问的事情告诉了高兰英,高兰英安慰二满,二满却装作不在乎,并认定是大满为了报复自己,将当初的真相泄露了出去,并找大满兴师问罪。7、吴迎盈剧本8-1、拍摄版剧本7-3:大满给巧芝当徒弟,巧芝的“一刀切”技巧震慑了大满。8、吴迎盈剧本6-17、6-18、6-19-6-20,拍摄版剧本8-35、8-36、8-37、8-38、8-39:二满被街坊邻居和同学老师议论,但二满依然表现出骄傲的神态,还出手教训了无礼的男生。付文博安慰二满,二满更是对老师情根深种。高兰英劝诫二满,二满不肯听话。9、吴迎盈剧本6-21、6-22、6-23、6-24、6-25、6、26,拍摄版剧本8-40、8-41、8-42、8-44、8-45:周秀丽在家与付文博争吵,付文博要与周秀丽离婚,周秀丽把状告到了学校,付文博被开除,二满也因此被学校劝退。10、吴迎盈剧本5-9、5-12、5-13、5-15:大满去找刘光头要欠款,刘光头要大满抓阄,高兰英赶到,吞下纸条,破解了刘光头设下的圈套,拿到了钱;拍摄版剧本10-22、10-23、10-24、10-25:于满仓去找刘光头要欠款,刘光头要于满仓抓阄,高兰英赶到,吞下纸条,破解了刘光头设下的圈套,拿到了钱。11、吴迎盈剧本8-27,拍摄版剧本10-38:于满仓死的时候,高兰英的手被针刺到。12、吴迎盈剧本8-32,拍摄版剧本11-4:于老太责骂高兰英在于满仓死的时候都不哭,于满仓要被阎王小鬼笑话。13、吴迎盈剧本:11-27、11-28、11-29:唐主任以告发大满偷窃为借口,想在巧芝身上揩油,反被巧芝骗到冷冻库,脱光了衣裤,出了洋相;拍摄版剧本11-32、11-33、11-34、11-35、11-36、11-37:唐主任以开除大满为借口,想在巧芝身上揩油,反而被巧芝骗到冷冻库,脱光了衣裤,出了洋相。14、吴迎盈剧本9-28、10-2、10-3、10-4,拍摄版剧本12-17、12-18、12-20、12-21、12-22: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三满自作主张退学,高兰英获悉此事,一定要三满参加高考。为了督促三满,高兰英在家里竖了个硬板,上面写着倒计时。15、吴迎盈剧本9-29、9-31、9-32、10-1:失业的大满去做搬运工,却被工头用一部坏了的电视机抵债,大满拿去老郑的废品站,竟然修好了电视机。老郑希望与大满长期合作,被大满拒绝;拍摄版剧本12-26、12-17、12-38:失业的大满去做搬运工,无意间在老郑的废品站店修好了一部旧电视,老郑希望和大满长期合作,却被大满拒绝了。16、吴迎盈剧本10-16、10-17:老郑找上门来,邀请大满为他维修电器,大满开出条件,答应了老郑。拍摄版剧本12-49、12-50:老郑找上门来,邀请大满为他维修电器,大满趁机抬价,答应了老郑。17、吴迎盈剧本11-24,拍摄版剧本12-52、13-2:二满归来,才知道父亲的死讯。她带回很多礼物,唯独没有高兰英的。18、吴迎盈剧本12-16、12-17:大满在广州的交易会上,论斤买了一箱子坏的电子表,准备修好了去卖钱。大满修好了表;拍摄版剧本:13-12、13-37:大满在老郑的维修店,论斤买了一箱子坏的电子表,准备修好了去卖钱。大满修好了表。19、吴迎盈剧本12-2、12-3,拍摄版剧本13-16、13-17:三满去找海滨,海滨带着三满在于满仓的墓前找到了高兰英,高兰英忏悔自己没能持家。20、吴迎盈剧本15-11、15-12、15-13,拍摄版剧本14-48、14-49、14-50、15-23:冯三在广场上弹吉他,吸引了许多人,二满也闻声而来。冯三邀请二满跳舞,二满答应了。冯三随后又教二满骑摩托车,趁机亲了二满,二满生气离开。冯三等在二满下班路上,被二满的同事夸赞很帅。

(三)关于具体台词(语句)的一致性:1、吴迎盈剧本5-30:付文博在讲台上一边踱着步一边讲课。付文博:“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这是汉乐府常用的手法“兴”。看似在文章开头写上一句与正文无关的话,实际上,这句话定下了整首诗的感情基调。向我们展示,这是一首描写凄婉爱情的悲剧叙事诗。学生们有的专心,有的走神,二满坐在其中,专注地望着付文博,满眼都是情意。付文博讲完也不自觉地看向二满。二满摆出自认为最好看的姿态看着付文博。付文博:下面,哪位同学来列举一下《孔雀东南飞》这首诗里的其它修辞方法?全班学生都低下头,二满却举起手。付文博:于二满同学,你来说一下吧。二满站起回答,声音清脆利落:“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这两句运用了比喻修辞,刘兰芝用这两句话来向焦仲卿表达自己坚贞不屈的信念。付文博点点头:这句话在文中还有没有地方呼应?二满:有,焦仲卿后来说:“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付文博:嗯,回答的不错。付文博打手势让二满坐下,二满却坚持说下去。二满:焦仲卿听到刘兰芝改嫁的消息痛不欲生,开始怀疑刘兰芝的誓言。不过刘兰芝还是以死兑现了她的誓言,她宁可死也不会抛弃焦仲卿。付文博微微一笑:说的对,坐下吧。二满坐下后依旧眼神灼灼地望着付文博,付文博却不再看她,一如既往平静地继续讲课。拍摄版6-10:付文博在讲台上:“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这是汉乐府常用的手法“兴”。看似在文章开头写上一句与正文无关的话,实际上,这句话定下了整首诗的感情基调。向我们展示,这是一首描写凄婉爱情的悲剧叙事诗。二满专注地望着付文博。付文博:下面,哪位同学来列举一下《孔雀东南飞》这首诗里的其它修辞方法?全班学生都低下头。于三满声音清脆利落的:“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这两句运用了比喻修辞,刘兰芝用这两句话来向焦仲卿表达自己坚贞不屈的信念。所有的同学闻声都惊讶的转头寻找,见三满正在窗户那,看着前面的黑板。于二满瞪了于三满一眼。于三满脸一红,低着头刚要转身走。付文博:这位同学,等一下。于三满犹豫着站住。付文博赞诩的点点头:这句话在文中还有没有地方呼应?于三满:有,焦仲卿后来说:“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付文博:嗯,回答的不错。于三满:焦仲卿听到刘兰芝改嫁的消息痛不欲生,开始怀疑刘兰芝的誓言。不过刘兰芝还是以死兑现了她的誓言,她宁可死也不会抛弃焦仲卿。付文博微微一笑:说的对,哎,这位同学,你哪个班的?叫什么名字?一潼在窗户外边冲三满招手。于三满转身跑了。同学中有人喊了一声:她是于二满的妹妹。付文博意外的:哦……?一直低着头的二满骄傲的抬起头目光灼灼地望着付文博,付文博回避了她的眼神,不再看她,一如既往平静地继续讲课。2、吴迎盈剧本6-21付文博家:一个白瓷杯子被重重地摔落在地,碎片四处飞溅。周秀丽坐着大哭,被杯子摔下的声音又吓了一跳。付文博气得青筋爆出:我之所以一直有所收敛,就是觉得你虽然脾气不好,却还秉性善良。没想到,你竟然使出这种阴损的手段害人!周秀丽哭喊:她勾引我家男人,你觉得我还应该怎么办?是不是该替你派个八抬大轿去迎她进门啊?付文博:我跟你说了一百遍,我和二满只是师生之情。你怎么就下这种狠手?你不懂人言可畏吗?二满她要是个胆小的女孩子,这一下子就非被你害死不可。周秀丽:我就是要害死她!这种发骚勾男人的小妖精就活该死无葬身之地!付文博指着她:你……好,我跟你的这点夫妻情分是到头了。你听好了,不管你怎么撒泼,我都要跟你离婚。这事跟二满没有半点关系,是我要跟你离婚,因为我受不了跟你这种狠毒女人过日子,这婚是离定了!周秀丽愣了一下,随后就一边抓狂的哭喊,一边对家里的东西一通乱摔乱砸。拍摄版剧本8-40:付文博家:一个白瓷杯子被重重地摔落在地,碎片四处飞溅。坐着大哭的周秀丽被杯子摔下的声音吓了一跳,愣怔着看了看满地的碎瓷片,又大哭起来。付文博气得青筋爆出:我一直觉得你虽然脾气不好,秉性还是善良的,没想到,没想到你竟然使出这种阴损的手段害人!周秀丽哭喊:她勾引我家男人,你觉得我还应该怎么办?是不是该替你派个八抬大轿去迎她进门啊?付文博:我跟你说了一百遍,我和于二满不是你想象的那种关系。你怎么就用这种阴狠的手段去对付一个孩子?周秀丽:孩子?孩子还能抢人家的丈夫?付文博:你简直是胡说八道!二满她只是个胆小的女孩,这一下子就非被你害死不可。周秀丽:我就是要害死她!这种发骚勾男人的小妖精就活该死无葬身之地!付文博指着她:你……好,看来,我跟你的这点夫妻情分是到头了。你听好了,不管你怎么撒泼,我都要跟你离婚。而且,我跟你声明,你也给我记住了,这事跟二满没有半点关系,是我要跟你离婚,因为我受不了跟你这种狠毒女人过日子,这婚是离定了!周秀丽愣了一下,随后就一边抓狂的哭喊,一边对家里的东西一通乱摔乱砸。

苍狼公司就剧本的人物身份、剧情细节的不同提交了比对意见,列举出10处不同之处,如高兰英与于满仓夫妻关系:吴迎盈剧本中不好,拍摄版剧本中好;高兰英的身份:吴迎盈剧本中是普通家庭妇女,且过往名声不好,在拍摄版剧本中是文化馆员工,无过往历史问题;于满仓的死:吴迎盈剧本中是喝酒开夜车导致死亡;在拍摄版剧本中是为救人为死。

针对上述比对分析内容,吴迎盈称其将二满由苍狼公司提供的男性角色改为女性,才有了相应的故事内容即二满与老师的一段师生情导致老师自杀,二满与混混冯三开始产生纠葛,大满为了保护二满打伤冯三而入狱,二满与冯三的感情纠葛并最终走到一起,对整个剧情产生重大影响,冯三、与大满产生一段感情的女小偷、女小偷的父亲流氓头子刘光头等人物及相关故事情节均是吴迎盈创作,这些内容都被电视剧《十指连心》拍摄版剧本使用,拍摄版剧本使用的整体故事架构、人物关系完全采用了吴迎盈的剧本内容,而苍狼公司提交的比对内容仅是细枝末节的比对;苍狼公司认可二满在公司大纲中是男性,但是在吴迎盈剧本创作过程中,苍狼公司与吴迎盈一起协商对人物修改的,其他存在相似或相同的地方也是因为苍狼公司在既定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下,经电视台、导演反馈意见后与吴迎盈共同进行的修改,刘光头、冯三、女小偷等均是苍狼公司既定的人物。

上述事实有《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相关电子邮件打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新浪微博截图打印件、手机短信照片、分集梗概、《十指连心》前20集剧本、调解证明、领款收据、《电视剧编剧合同》、《十指连心》拍摄版剧本、相关网络博客文章打印件、(2013)顺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3)二中民终字第082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电视剧《十指连心》DVD、双方的剧本比对意见、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本院认为: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编剧是剧本的创作者,只有创作剧本的人才能享有署名为编剧的权利。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基于2011年6月7日签订的《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由吴迎盈为苍狼公司计划摄制的电视剧《十指连心》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从2011年5月2日至2011年11月18日,吴迎盈通过电子邮件向苍狼公司工作人员何小龙、马宁等陆续发送了涉案电视剧第一集至第二十集的剧本,苍狼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在诉讼中,吴迎盈提交了其发送给苍狼公司的剧本,苍狼公司也提交了其最终拍摄所使用的剧本。原审法院认为,电视连续剧剧本具有较强的叙事性,围绕主要人物展开故事情节,通过具体事件中人物的表现塑造人物角色,推动人物命运的发展,继而传达一定的价值观等思想。经原审法院比对,两剧本在人物设置、主要故事情节等方面基本相同,甚至在剧本中的相关具体情节、语句也有多处完全相同,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吴迎盈参与了涉案剧本的创作,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吴迎盈作为电视剧《十指连心》剧本的作者之一,对该电视剧享有署名权。

苍狼公司主张涉案剧本的构思、剧本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为苍狼公司提供和设计,苍狼公司还向吴迎盈提供了第一至五集剧本。但根据《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为:苍狼公司向吴迎盈介绍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吴迎盈应按照苍狼公司的总体要求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并根据苍狼公司要求,为电视剧编写原创文学剧本,对未定稿的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由此可见,苍狼公司提供涉案剧本的构思、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是吴迎盈进行剧本创作的基础,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吴迎盈作为编剧创作前二十集剧本的事实。吴迎盈通过具体的文字表达,使这些人物设定、故事框架丰满、生动起来,形成能够为电视剧拍摄所使用的剧本,并且在其创作的剧本中对苍狼公司提供的内容进行了重要修改,如将二满由男性改变成女性角色,围绕二满这一人物展开新的叙事,其与冯三的感情纠葛,大满为保护二满殴打冯三入狱,二满婚后无子,抚养三满的私生子等剧情内容,对《十指连心》整体剧情产生重大影响;冯三、女小偷、刘光头等人物及相关故事情节为吴迎盈创作,未在苍狼公司之前向吴迎盈提供的人物小传、大纲等材料中出现,这些内容都被电视剧《十指连心》拍摄版剧本使用。苍狼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认可吴迎盈在其提交的剧本中对原定大纲中的人物二满进行了较大改动,并且这一改动对全剧整个故事发展走向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也证明吴迎盈提交的剧本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具有了新的独创性。苍狼公司辩称吴迎盈的剧本与拍摄使用的剧本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是因为经电视台、导演反馈意见后,苍狼公司与吴迎盈共同进行的修改,这些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但苍狼公司未就其进行修改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仅提供咨询、审核意见的,不属于创作行为,苍狼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亦不能否认吴迎盈参与涉案剧本创作且其创作内容被电视剧《十指连心》采用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对苍狼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苍狼公司关于涉案剧本并非吴迎盈独创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吴迎盈对涉案剧本享有作为编剧之一的署名权,苍狼公司作为该电视剧的出品单位,应当尊重吴迎盈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利,同时应发布更正声明并赔礼道歉。苍狼公司应在今后传播电视剧《十指连心》时更正吴迎盈为编剧之一,对于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媒体,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苍狼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致歉即可。

至于吴迎盈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并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在侵害署名权之诉中索赔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传播电视剧《十指连心》时更正吴迎盈为电视剧《十指连心》编剧之一;二、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更正吴迎盈为电视剧《十指连心》编剧之一,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三、驳回吴迎盈的其他诉讼请求。

苍狼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苍狼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吴迎盈交付的剧本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虽经过修改仍未通过苍狼公司的审核;2、吴迎盈交付的剧本是在苍狼公司提供《十指连心》电视剧剧情构思、剧情分集大纲及人物角色设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剧本创作,并非吴迎盈独立创作;3、电视剧《十指连心》最终剧本是由马宁、闫铁成、门福胜、徐国红联合创作完成,与吴迎盈无关,因此,吴迎盈无权主张编剧的署名权。

吴迎盈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人身权的权利内容之一,具有专属性。署名权是通过署名来昭示作者身份,以保障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编剧作为剧本的创作者,依法享有在剧本上署名的权利。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吴迎盈是否对涉案剧本进行了创作从而享有署名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来看,乙方(吴迎盈、赵娟)应按照苍狼公司的总体要求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乙方(吴迎盈、赵娟)工作为:根据甲方(苍狼公司)要求,为电视剧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截至2011年11月18日,吴迎盈通过电子邮件向苍狼公司交付了电视剧《十指连心》前二十集的剧本,苍狼公司亦确认收到该剧本。通过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可以看出,苍狼公司曾向吴迎盈发送过“十指连心分集大纲(去线条版)”、“十指连心(原稿)”及“十指连心结构”,因此,在判断吴迎盈是否对涉案剧本进行了创作时应排除苍狼公司之前提供材料中所包含的内容。经过比对,双方确认在人物设置上,冯三、女小偷、刘光头三个人物是在苍狼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而吴迎盈新增设的人物。于二满在苍狼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是男性角色,但经过吴迎盈的创作改为女性角色,并由此展开了相应的故事内容,例如二满与老师的一段师生情导致老师自杀,二满与混混冯三开始产生纠葛,大满为了保护二满打伤冯三而入狱,二满与冯三的感情纠葛并最终走到一起等。上述体现吴迎盈创作性的人物设置及故事情节均在最终《十指连心》的剧本中得到体现,由此可见,苍狼公司最终拍摄的《十指连心》剧本中采用了吴迎盈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此外,双方亦认可苍狼公司最终拍摄的《十指连心》电视剧中的部分桥段和台词与吴迎盈交付的前二十集剧本中的桥段和台词相似。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吴迎盈参与了涉案剧本的创作,是电视剧《十指连心》剧本的作者之一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苍狼公司上诉理由中关于吴迎盈交付的剧本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虽经过修改仍未通过苍狼公司审核的主张,本院认为,吴迎盈交付的剧本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吴迎盈是否享有署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即便吴迎盈交付的剧本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只要苍狼公司在最终的剧本中采用了吴迎盈独创性的表达,苍狼公司亦负有为吴迎盈署名的法律义务。同时,苍狼公司还主张电视剧《十指连心》最终剧本是由马宁、闫铁成、门福胜、徐国红联合创作完成,与吴迎盈无关,因此,吴迎盈无权主张编剧的署名权。诚然,最终剧本可能由多人参与创作完成,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吴迎盈的创作性劳动。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苍狼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迎盈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书  记  员 田 亚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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